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貸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觀性:
壹、充分認識《規定》頒布的重要意義。《規定》是在黨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等重大戰略決策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總結長期審判實踐經驗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釋。《規定》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據,對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將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從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維護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正確把握和理解《規定》適用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二、及時組織學習培訓《規定》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9月1日生效。時間間隔短,任務緊急。為了使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夠盡快準確理解和把握司法解釋的內涵,在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優先保證和保障勤工儉學關系。三。條例適用過程中應註意的問題。鑒於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該條例並不是根據某壹個現有的專門法律法規進行解釋,而是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條例正式實施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壹)人民法院在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 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條的精神,該規定適用於本規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當時的司法解釋無效,而該規定有效; (二)《規定》實施後新受理的第壹審案件,適用《規定》;(三)《條例》實施後,尚未審結的壹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條例》實施前的司法解釋審理,不適用《條例》;(四)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再適用本規定再審。從以上可以知道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的意義,國家政策也在不斷變化和改革。但主要方向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給很多中小企業大力支持,保證中小企業發展。關於貸款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中小企業順利完成再融資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