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權利的保護而言,大陸法系的代表《德國民法典》采用的是“絕對請求權與損害賠償”的立法模式。以所有權為中心的財產權和姓名權的保護采取絕對請求權的方式,主要包括:因占有侵占而產生的請求權、因占有妨害而產生的請求權、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防止妨害請求權。這些請求權是財產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所固有的,用於恢復或維持自身權利的完善狀態,不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德國民法典》中沒有“民事責任”的概念。德國民法中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在各個條款中都有規定。因損害而不履行債務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規範的具體含義是什麽?
1,民事責任形式也可以稱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指民事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民事責任的具體體現。只有明確責任的承擔方式,才能最終明確民事責任的範圍,並落實到實處。
2.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要考慮權利人向責任人提出請求後可能需要法院最終確定和實現的問題。因此,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應當具有可執行性,在責任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法院應當能夠通過強制執行來救濟權利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