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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拘留訊問、行政傳喚、限制或者約束身體、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接受教育、強制收容、醫學觀察和強制隔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強制性,即違背他人意誌,強迫他人處於被控制狀態。主要表現在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如綁架、拘禁、禁閉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形式:

1,留置問話

2.行政傳票

3.約束或約束身體

4.拘留

5.強制隔離戒毒

6.住宿教育

7.強制入院、醫學觀察和強制隔離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傷害的,如何處罰?

如果程度較輕,不構成犯罪,可能只涉及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

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拘留訊問、行政傳喚、限制或者約束身體、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接受教育、強制收容、醫學觀察和強制隔離等。具體規定如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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