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形式:
1,留置問話
2.行政傳票
3.約束或約束身體
4.拘留
5.強制隔離戒毒
6.住宿教育
7.強制入院、醫學觀察和強制隔離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傷害的,如何處罰?
如果程度較輕,不構成犯罪,可能只涉及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
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拘留訊問、行政傳喚、限制或者約束身體、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接受教育、強制收容、醫學觀察和強制隔離等。具體規定如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