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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燒車,物業有責任嗎?

住宅區內發生汽車火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物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消防管道無法供水;

2.未維護公共* * *區域安全的;

3.消防通道被堵住了;

4、其他消防設施故障,如預警燈故障、消火栓出水緩慢、消火栓出水卻不扣等。;

5.未及時發現險情或者配合滅火的;

6、無消防設施。

壹、12物業管理公司免稅理由

1.火災事故中的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住宅小區的業主,與被告物業公司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其管理服務範圍。

2.業主家的火災是其他小區業主燃放煙花引起的,物業管理公司沒有責任和義務對其他小區的行為進行管理和服務。

3.火災事故發生前,物業管理公司已在小區張貼了防火等事項的提示。火災事故發生後,及時撥打火警電話,組織配合滅火救援。

4.火災事故是業主私自搭建的違章建築造成的,違章建築應由行政執法部門拆除,物業公司無權拆除。

5.火災事故發生後,消防車到達前,車主車輛已被燒毀,消防設施不存在過錯。

6.物管公司多次勸阻業主在家中及陽臺下堆放大量垃圾等可燃物,也在家中向相關部門送達了整改通知書,火災原因是業主自己造成的。

7.消防隊從現場到救援用時較短,沒有因消防通道堵塞而延誤滅火時間,消防隊也沒有就此火災事故對物業公司進行處罰。

8.車主只提供自己的損失統計數據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經法院現場勘查,無法查明失主具體財產損失情況,故對其損失不予支持。

9.車主的財產損失已由保險公司賠付。

10.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消防安全記錄表格、滅火和疏散預案、培訓證書等證明其已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管理義務的證據。

11.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電路故障導致車輛自燃,屬於物業管理公司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屬於未盡到管理責任。

12.業主以物業損壞賠償糾紛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法院認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法院沒有審查物業公司是否存在物業管理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用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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