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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農業局的職責範圍

農村農業局的職責如下:

1,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戰略、規劃和政策;

2、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負責農業投資管理;

4、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記、發證。

農村農業局職能部門設置:

1.綜合管理部:負責行政、人事、財務等綜合事務;

2.農業發展部:負責推進農業科技進步和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3.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經濟發展,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4.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食品安全;

5.農田水利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6.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司:負責農業資源合理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

7.農村改革發展司:負責推進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8.農業項目管理部:負責農業相關項目的規劃、實施、監督和管理。

概括起來,農村農業局的職責包括統籌研究落實“三農”、監督管理涉農領域、管理農業投資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壹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農業服務的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服務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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