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和損壞財物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以破壞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罪,選擇壹個重罪,從重處罰;
(二)盜竊犯罪後,為了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論處;
(三)盜竊不構成犯罪,但損壞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罪定罪處罰。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