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債權時,可以只起訴債務人,不起訴保證人,也可以兩者都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保證人支付的法律責任
(1)壹般保證責任
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保證人責任的解除: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主合同到期後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如果債權人只是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可以起訴債務人而不是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