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政府對占道經營的處罰對策:
首先,其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其次,非法占道問題由來已久,但壹直沒有有效的辦法徹底解決。針對占用道路的原因,可以重點采取以下措施:
壹是對公眾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讓公眾了解占道的危害,不貪小便宜,自覺抵制占道,讓占道失去市場,無法生存。
二是樹立執法的威信。執法隊對占道經營要“秀出壹攤罰沒款”,不能心軟,不能搞“壹陣風”,讓非法占道經營者聞風喪膽,銷聲匿跡。
第三,加強區、街道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在加強執法過程中,要積極與工商、交通、環保、公安等部門聯系,建立大城管工作模式,開展綜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實行人員、崗位、時間、標準“四定”制度,實行全方位、全天候、無縫隙管理。
第五,疏堵結合,疏為主。做好市場引導、弱勢群體引導和外來人員引導,規劃流動攤販經營固定場所。同時,堅決取締違法違規占道經營,做到疏堵結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百度百科:城市道路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