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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契稅法和舊的契稅法有區別嗎?

新《契稅法》與舊《契稅法》的區別如下:

1,適用條件變更

根據《契稅法》規定,契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款。“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舊版中寫明“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新《契稅法》有所變化,“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2.差別稅率

舊版沒有規定差別稅率,只是提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稅率在3%至5%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契稅法保留了這壹點,增加了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差別稅率”。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指出,這壹規定體現了完善地方稅制改革的思路,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稅收管理權限,有利於調動地方加強稅收管理的積極性,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3.減免範圍擴大。

舊版和新版《契稅法》對契稅的減免範圍是壹致的。比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單位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土地和房屋免征契稅,對因不可抗力再次購房的,酌情給予減免。

與舊版相比,契稅法適當擴大了稅收優惠政策。

4.契稅繳納時間

舊版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契稅法修改為: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5.契稅征收機關

按照舊版本,契稅征收機關是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稅務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契稅法修改為: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6.退稅條件

《契稅法》新增壹條: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者權屬轉移合同的性質證明無效、失效、撤銷、註銷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換句話說,如果實際房地產買賣未完成,中途解除合同,即使納稅人繳納了稅款,也可以申請退稅。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7.隱私條款

同時,契稅法增加了保護納稅人隱私的條款: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擴展數據

新《契稅法》與舊《契稅法》的區別總結如下:

1,合法等級升級了;

2.程序和部門都有很多變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權利,現在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決定;

3.契稅法適當擴大稅收優惠政策;

4.納稅申報更加簡化;

5、契稅法增加了退稅規定;

6.在法定繼承/婚姻關系期間...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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