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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撂荒幾年就能收回。

農村土地撂荒兩年後可以復墾。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期限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已投入金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已中止開發建設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農村土地拋荒的後果如下:

早在2014,國家就出臺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在“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的意見中,給出了“穩定糧食種植面積”的規定:“采取措施保障農業生產用地流轉,通過停止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方式,遏制耕地拋荒行為”;

2.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終止,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連續兩年以上拋荒耕地,造成土地嚴重損毀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請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補償;

3、違約金的收取、不良信用記錄等。,撂荒壹年以上的,村集體依法收回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並按合同收取違約金;連續撂荒兩年的,村集體應當依法收回承包權或者經營權,組織流轉或者代耕;連續棄耕超過三年的,村集體將逐級上報市級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將承包方代表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不良信用記錄。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兩年可以收回,但是農村土地拋荒的後果很多,所有責任都要大家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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