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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還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流程

法院判決後被告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第壹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予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隱匿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以物抵債。強制清償實物債務的裁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裁定生效後將債務交付申請執行人。抵押財產的價值壹般不得超過被執行人的債務,但有時由於客觀原因可能會超過。超過部分,由被執行人支付現金,執行法院返還被執行人;抵押財產的價值不足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繼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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