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壹定要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事故發生後的詳細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車輛、物品的損失進行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公安機關應當指定事故所有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先行墊付傷者的醫療費用,並出具傷情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聲明。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在5天內,壹般事故在15天內做出責任認定。15天後,不服處理決定者向上壹級事故部門申請重新鑒定。
6.事故雙方當事人的壹至二名代表應當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公室參加調解。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認之日起開始,期限為30日。帶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筆記等證明材料。
7.受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期限為30日。帶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明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贍養證明。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確定之日起開始,期限為30日。家屬帶各種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證明,家屬證明等證明材料。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出示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