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權的概念具有復雜的內涵。現行憲法第465438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壹般認為,該條款中的“批評和建議權”實際上構成了監督權的具體內容。
監督權的內容基本上屬於或相當於傳統憲法中的請願權,即人民對損害救濟、公務人員罷免、法律的制定或廢止以及其他與公共事務有關的事項的請願權。在壹個權利司法救濟制度不健全,人民參政權利受到限制,甚至言論自由都沒有完全確立的時代,請願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現代國家,隨著上述各種法律制度和基本權利的確立,其重要性逐漸下降。
關於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中國憲法第1954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權對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訴。因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害的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1975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的申訴,任何人不得刁難、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憲法》第1978條規定:“公民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法失職。公民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投訴。沒有人能夠壓制或報復這種指責和抱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