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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費15天後是否應該再次被扣?

欠費15天後會被扣。

1.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被司法拘留15後仍不償還債務的,法院可以再次拘留;

2.司法拘留每次最長不超過十五日,法律法規未對拘留次數作出具體限制;

3.債務人在羈押期間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4.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分期償還。

扣押欠款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可以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對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包括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予以拘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提出,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

4.實踐中,法院在裁定羈押前,壹般會采取財產保全、凍結銀行賬戶等措施,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債務;

5.作為壹種強制措施,羈押旨在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債務,而不是作為壹種懲罰手段。因此,如果被執行人在羈押期間或者羈押後履行債務,或者提出合理的履行方案並得到法院認可,壹般不會再次羈押。被執行人拘留後無正當理由仍拒不履行債務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再次拘留。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在司法羈押15後仍不償還債務的,法院可以再次對其進行羈押,但羈押次數沒有具體限制。債務人在羈押期間承認並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提前解除羈押。此外,對於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分期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

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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