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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可以監管資金嗎?

法律分析:有,1。監管賬戶應專門用於代收代付客戶的各種款項,不得挪用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擅自將客戶款項轉入基本存款賬戶。

2.律師事務所建賬時,應當為監管賬戶單獨設置會計科目,不得與基本存款賬戶使用同壹會計科目。有條件、有需要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置多個會計科目進行記賬或者同時按照委托人(委托人)設置監管賬戶對應的會計科目。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交易逐筆記錄。

3.律師事務所代表委托人收取款項、監管資金的,必須有委托協議或者委托人的書面授權。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項直接支付給委托人。

4.律師事務所收錢後直接扣留委托人壹部分錢作為律師費的,必須有委托協議或者委托人的書面授權。律師事務所根據書面協議扣留委托人部分款項作為律師費的,可以確認收入並轉入基本存款賬戶,並向委托人出具發票。

5.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手續費,原則上應直接從監管賬戶轉賬至收款人,並註明支付性質。如遇特殊情況,如時間緊急、連續使用小額手續費等。,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可以協商在遵守財務制度的範圍內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6.監管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和孳息歸委托人所有,但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委托入股等形式設立企業,不得委派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從事業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並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接受業務時,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規接受與本所及其委托人承辦的業務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收取服務費並如實記錄,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違法收費的舉報和投訴,不得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費,不得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費。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並實施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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