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專用條款:指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壹致的條款,是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具有協議約定的工程承包方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壹方,以及取得該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並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人資格的壹方以及取得該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項目監理單位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權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金額,由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照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未包含在合同價格中,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費用。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在承包範圍內完成工程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認可的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全部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相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地,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明確指定的任何其他施工用場地。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符合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自身過錯但應由對方承擔的情況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延長工期的請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日:本合同約定以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生效時起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第壹天不算,從第二天開始算。如果工期的最後壹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則節假日的次日為工期的最後壹天,但在完工日期之外。時限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