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人數有限。合法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作為股東的資格。(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沒有股東的出資,公司就無法成立。股東的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前款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股東可以用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體投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投資者同意,股東在章程上簽字蓋章。(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應具備企業法人名稱的壹般規定外,還應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組成、形成和職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結構壹般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壹至二名監事和經理。(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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