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傳統的法律觀念,婚生子女應符合以下條件:(1)孩子必須是已婚父母所生;(2)孩子必須是其生母的丈夫所懷,不包括丈夫以外的男子所生的孩子;(3)孩子必須是其生父的妻子所生,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女性所生的孩子;(4)孩子。上述要件中,(1)和(3)相對容易證明,壹般可以根據親生母親懷孕生育的事實和親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直接確認。但(2)和(4)更難證明。為了解決這壹問題,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規定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從世界各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立法分析,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有三種。壹是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孕的,二是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三是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婚姻關系解除後300日內出生的。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婚姻性質的標準,也沒有規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但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是:1。合法婚姻期間懷孕或出生的孩子被推定為合法子女。因此,即使婚前懷孕,婚後生育的子女仍為婚生子女,即使解除婚姻關系後生育的子女,如果懷孕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推定為婚生子女。當然,在婚姻關系期間受孕並出生的子女應被推定為婚生子女。2、推定婚生子女,也即推定子女來自具有合法配偶地位的男女雙方的血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 *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 *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