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關系是能夠引起法律權利義務的關系。師生友誼之類的關系沒有法律意義,自然不屬於法律關系,更不用說民事法律關系。
二、非職務師生關系(比如以前的老師,或者與老師職權無關的師生關系),這種“師生關系”,雙方本質上是平等的自然人,如果存在法律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基於與教育相關的師生關系,由於教師代表學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能,這種師生關系本質上是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有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有些不屬於民事法律關系。衡量是否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標準是師生是否處於平等地位。
1.以商業服務為主的培訓領域,如駕校、職業培訓等,通常被稱為師生關系,但壹方交錢,另壹方提供服務,地位平等,是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2.履行國家教育職能的基礎教育領域和高等教育領域的師生關系,部分是民事法律關系,如中小學教師對學生的壹定監護責任和安全保障責任。這些內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上下級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學校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行使法律授權的行政權力,如高校招生、頒發畢業證等。有的屬於內部行政性質,既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也不是行政法律關系。在行政法理論上,它是壹種特殊的權力關系,壹般排除法院管轄,相關糾紛不得訴諸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比如評三好學生、論文答辯不通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