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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無害的勞動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防止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

《勞動合同法》第19條是為保護勞動者健康,防止職業危害而設立的條款。根據這壹條款,雇主必須為工人提供安全無害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設備,以避免因工作而生病或受傷。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制定並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確保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威脅。在實踐中,雇主需要通過以下渠道執行這壹規定。1.提供安全無害的工作環境用人單位應當對工作場所進行必要的改造、維護和翻新,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無害。必要時還應加強作業場所的分類管理,對易患職業病的崗位給予特殊保護。2.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章制度的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用人單位還應當定期對勞動保護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其功能處於良好狀態。3.安全生產措施的制定和實施用人單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能考核,確保勞動者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誰投訴或維權?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監察部門將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如確有違法行為,將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並要求用人單位整改。同時,勞動者也可以委托律師或勞動仲裁機構對用人單位提起訴訟或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無害的勞動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防止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用人單位需要執行本條款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勞動者可以進行投訴或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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