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欺詐的要素是:
1.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2.詐騙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3.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手段,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二、偽造後如何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
這涉及到偽造者和持有者、偽造者和使用者的關系,是壹種可行的方法,也是打假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持有假幣的情況下,持有就失去了獨立的意義,成為偽造貨幣罪的組成部分。偽造後使用假幣的認定,眾說紛紜。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有人認為其已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兩罪並罰;雖然也有人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於占有,不是偽造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單獨評價假幣的使用情況。至於如何處理,我們更傾向於後壹種意見。因為貨幣是為了使用而偽造的,所以存在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重罪處罰是合適的。
使用假幣不壹定構成犯罪,即刑法第172條規定的使用假幣罪。關鍵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如果沒有達到,行為人不能認定為犯罪,但此時也逃脫不了治安管理的處罰,需要特別註意。即使不能成立犯罪,也不會輕易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