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關系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只有權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某些義務。同樣,債務人只對債權人負有履行某種行為的義務,對其他人沒有。
債務是根據各種法律事實發生的。在許多西方國家,債務的原因分為四種: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在社會主義國家,債務可分為四種類型: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和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債務的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根據債務主體的特征,可以分為單壹債務和多數人債務。對於多數人的債務,根據多數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分為連帶債務和連帶債務。根據債務的表現是否可以選擇,債務可以分為簡單債務和選擇性債務。根據債務標的的性質,債務可分為特定債務和種類債務。根據債務人履行的內容,債務可分為財產性債務和服務性債務。
債務之間的關系從發生時起就具有約束力和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債務人通過完成交付貨物、支付貨幣、提供服務或者不競爭等債務內容所約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履行債務的行為,稱為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義務,債務的目的就達到了,債務之間的關系也就消滅了。因此,履行債務是消除債務最正常的方式。債務的履行必須遵循個人履行、同時履行、綜合履行和實際履行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