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之間自願的性關系並不違法。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自願與否,均定罪處罰。男女發生關系之前,不違背女性的意願,也不強迫女性改變方式。雙方從內心到外部都是完全自願的,這是典型的通奸。就算女方被曝光後起訴男方挽回面子,或者因為女方事後反悔而起訴男方,也不能定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負有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強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3.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4.兩人以上被輪奸;
5.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6.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