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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違法建設停水停電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在處理違法違章建築的過程中,被拆遷當事人拒不配合的,只能采取強制手段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采取停電停水的方式進行拆除屬於合法行為。首先我們需要明白,違法建築是指未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其建築方案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經建設工程規劃批準,當事人自行決定建設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地指導輪作休耕,提高土壤肥力,維護排灌設施,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汙染。

第四十三條因挖掘、塌陷、侵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

第六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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