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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如下:1 .訴訟風險評估;主要從證據是否充分,確保案件勝訴,勝訴對象的財產狀況,確保勝訴後執行能夠到位。第二,債務人的財產調查;立即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第三,準備訴訟材料向法院立案;準備訴訟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準備原被告和被告雙方的身份材料。4.(訴訟前)扣押財產;起草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提供債務人財產清單,提供財產促進擔保等。,並在起訴前或者起訴時查封財產。五、案件的審理;通過法院審理,獲得了成功有效的判決。第六,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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