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義務尤其是不可為的義務作為社會主體的行為邊界,通過發展法律的壹般特性來構建壹定的社會生活,壹直影響著法律治理的理念和實踐。近代以來的科技進步,使得法律的確定性出現了問題,受到了批判。在這個問題上持相對的態度和立場,有助於我們深化對法律的確定性的關註,重建法律的確定性的權威,在反思性認識的基礎上堅持壹條經驗理性相結合的法治道路。【關鍵詞】不確定性/法律確定性法律的壹般不確定性是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與認知對象的無限性對立的產物,是由於認知對象不能在人類的視覺中得到充分反映而產生的。有限與無限的張力,註定了人類在選擇居住洞穴時,將面臨各種無法完全理解、控制、駕馭、不可預知的風險。雖然經驗和知識的積累不斷增強人的能力和信心,但層出不窮、意想不到的新問題依然抖出了人類智慧在無限面前的束縛和無奈。不確定的局勢深深影響著人類的生活。由於不確定性,“人們無法從整體上控制生活中許多未知的事物,這總會導致壹種嚴重的精神焦慮”(PI2)。這是恐懼。從開始的“原始居民對生存鬥爭中的不確定性深感恐懼”到現在,人們仍然“無時無刻不在恐懼之中”。(1) PS 1)然而,不甘於無所作為,似乎是上天的宿命。試圖通過各種工具和手段控制不確定性來延伸表現,從而擺脫紫色包圍我們內心的恐懼的追求和實踐,壹直主導著人類文明發展史。法律作為這壹歷史圖景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承擔著克服不確定性,保證人類社會生活連續性、壹致性和穩定性的歷史責任。不確定性也是人們法律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在法學上,不確定性對司法的影響壹直受到廣泛關註,以至於在討論不確定性時,壹般從司法角度認為“不確定性是指對法律規則的含義以及應當如何適用於具體案件缺乏確定的理解”。(P382)司法是法律生活的重要領域,司法的不確定性的確是我們應該認識和分析的。然而,不確定性對人類法律生活的影響不僅僅是司法性的,而是全方位的,涉及法律觀念、制度、行為等各個層面。從根本上說,它不僅影響人們的思想方法,而且控制著法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