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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的。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是指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且是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後果嚴重且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刑法只懲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客觀上對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或威脅性的行為定罪處罰是不合適的。

2.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主客觀條件是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處理;過往車輛的駕駛人、行人應當給予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第壹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有以下五項行政義務:

停車義務;

保護現場;

搶救傷員和財產;

報警;

等待處理。

這五項義務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也是刑事義務。《解釋》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調查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調查,還包括民事法律調查和行政法律調查,包括:

(壹)民事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義務;

(2)五項行政義務;

(3)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

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承擔上述三種義務。為了逃避任何壹種義務,主觀上他具有刑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為人有逃逸行為。

什麽是逃避?意思是為了躲避不利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這裏應該定義為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身體失控時,為了逃避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身體脫離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和事故處理人員的控制的行為。以區別於逃跑。逃避就是逃避的意思。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羈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改隊、少年管教所、刑事拘留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脫逃。所以,要逃跑,必須有人被有效控制後才能離開。逃逸是指該人沒有被有效控制而逃離。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被事故處理機關收押或者押解的,應當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認定為脫逃罪,分別定罪處罰,而不是像交通肇事罪那樣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按照解釋,逃逸的時間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那麽如何理解“發生交通事故後”?這個時間段應該定義為從事故發生後到肇事者被事故處理機關拘留或押解前的時間。如果行為人在此時間段內逃跑,則屬於《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如果是在被拘留、押解途中逃跑,則屬於脫逃罪,而不是定罪。逃跑的地點不限於現場。當肇事者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且未采取羈押措施時,未被背走的,在解釋中仍應認定為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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