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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民間借貸的新規定

針對民間借貸的最新規定是,民間借貸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除非另有約定。

借款時,借款人應提供真實的信息和義務。壹般情況下,出借人未按約定日期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利息。

(1)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

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壹旦形成即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行為。

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

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了約定借款標的、金額、還款期限等內容和含義外,還需要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關系才能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擁有或者支配的財產。

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與否由雙方約定。

貸款人只有在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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