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權機構或企業,如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由教育部相關法律法規授權)、國家電網(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維護權)、銀行(貨幣管理權:沒收假幣、更換殘損貨幣);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
第二,還是社會組織,比如行業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授權自治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成為行政主體。這裏的法規是指國務院銀行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包括規章。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和編制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議事協調辦公室,具體工作由相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