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於199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NPC常委會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專門保護18周歲以下公民的合法權益。65,438+09,965,438+0通過,2006年第壹次修訂,2065,438+02年第二次修訂,2020年第二次修訂,2026,544年第二次修訂。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法律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強化監護人第壹責任人意識,明確學校、幼兒園的報告制度;監護、校園安全、學生欺淩、學習負擔等問題都有涉及。
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意義
1有利於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後繼有人。
3.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
二、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公民。中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根據年齡不同,公民分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公民為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兒童”是壹致的,該公約規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根據年齡特征,未成年人可分為不同的年齡階段:0-3歲為嬰兒期,3-6歲為嬰兒期,6-12歲為兒童期,12-15歲為青春期,15-18歲以下為青春期。有的人把0-1歲和嬰兒期分開,叫做哺乳期。
三、未成年人的四大法律保護
1.司法保護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負責;
2.社會保護,禁止社會上的人傷害未成年人;
3.學校保護是班主任和其他學校工作人員的責任;
4.家庭保護是監護人及其家庭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