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營是介於連長和營長之間的壹個職位。主要配合營長完成部隊的軍事訓練和戰備演練,在營長不在時代替營長行使權利。
現在部隊都是職業化,和地方公務員待遇概念差不多。除了工資,住房方面也有壹些補貼。
主營和副營的相應軍銜應為中校和少校。軍隊中每個軍銜都有對應的軍銜,叫做基準軍銜。詳情如下:
排長:基本軍銜為少尉;連長:基本軍銜是上尉;營長:基本軍銜為少校;上校:基本軍銜為上校;老師:基準軍銜是大校;指揮官:基本軍銜為少將;軍區司令員:基本軍銜為中將;各總部軍政首長、國防部長:基本軍銜為將軍。
營長的職責
1,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具體措施實施,並帶領下屬執行;
2.領導全營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鬥任務;
3.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實施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4.教育帶領全營執行規章制度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行政,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止各類事故和案件發生;
5.掌握全營兵力,做好人員裝備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和正規化建設,鞏固國防。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對於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