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雙方可以協議分居,只要對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達成壹致;?
第二,如果協議不成,可以以同居期間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為由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如下:200112.2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不以夫妻名義進行婚姻登記,
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人民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壹條規定:“當事人壹方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壹般解除同居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是可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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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系處理。
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離婚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
百度百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