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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監督?

法律解析: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社會組織、新聞輿論等各種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監察;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不良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督和監察。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壹)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的調解和仲裁;

(3)行政指導;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重復處理投訴;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準備、論證、調研、報告、咨詢等程序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系聽取匯報、檢查執法、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行為;

(九)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

專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條立案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不受當事人住所變更、被告增加等事實和法律地位變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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