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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在行政治安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培訓陳述能否作為公安機關拘留行政相對人的依據?

訓誡是壹種行政處罰,是對輕微違法行為的書面處罰,其效力低於警告。訓誡不能作為公安機關拘留行政相對人的唯壹依據,只能作為佐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 65438+10月1實施)第九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處罰;14以下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可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之規定,作出告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如下:

1.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院規則。

2.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進行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3.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訓誡的口頭執行:

1.勸誡書的強制對象是妨礙民事訴訟情節輕微的人,可以口頭批評教育。訓誡書作為壹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果,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2、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但應當判決的,應當口頭予以訓誡。口頭訓誡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1)壹方面,嚴肅指出罪犯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責令其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

(2)另壹方面,也要明確被告人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以不給予刑事處罰。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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