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 65438+10月1實施)第九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處罰;14以下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可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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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之規定,作出告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如下:
1.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院規則。
2.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進行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3.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訓誡的口頭執行:
1.勸誡書的強制對象是妨礙民事訴訟情節輕微的人,可以口頭批評教育。訓誡書作為壹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果,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2、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但應當判決的,應當口頭予以訓誡。口頭訓誡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1)壹方面,嚴肅指出罪犯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責令其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
(2)另壹方面,也要明確被告人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以不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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