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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四個特征

訴訟是“公力救濟”的有效方式;訴訟是壹套法律程序;訴訟是壹個操作過程;訴訟基本上是壹個三元結構體系。

原告的訴狀被法院認為合格後,法院應當受理原告的訴狀,因此原告與法院之間存在社會關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狀後,必須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壹般會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因此被告與法院存在社會關系。因為這種社會關系發生在民事訴訟中,所以應當受到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調整。起訴階段如此,訴訟其他階段也是如此。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法院、被告與法院總會形成某種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

國家權力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具有主動性、廣泛性和深刻性的特點。所謂主動,是指刑事訴訟通常以國家偵查(調查)和公訴的方式提起,不同於相關社會個人提起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所謂普遍性,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從個案調查來看

訴訟準備、訴訟、審判和執行都是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在訴訟的每壹個階段,都可能涉及國家權力的廣泛運用;所謂深刻,表現在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停留在訴訟的表面,而是深入到訴訟內部,特別是在國家強制力的運用上,包括對人的強制。

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對事物的強制

扣押、搜查、強制檢查等。因此,可以說,國家權力特別是國家強制力的廣泛運用是刑事訴訟最重要的特征之壹,而刑事訴訟的這壹特征是基於其特殊的性質和任務要求。但是,法律雖然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完成刑事訴訟任務的必要權力,但也必須確定其權力行使的限度,否則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損害訴訟中的個人權利,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損害訴訟的公正性。

刑事訴訟的特點

1.刑事訴訟是法定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法院)行使國家處罰權的活動。

2.國家權力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具有主動性、廣泛性和深刻性。

3.刑事訴訟是當事人遵循程序規則的互動過程。

4.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基於以下原則: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任何與本院所在地有壹定實際聯系的訴訟。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無論當事人壹方是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可以在不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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