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姓名、標的物、數量的,壹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本合同未規定的內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確定;
2.當事人沒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其所從事的民事行為可以推斷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形式”訂立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被獎勵人公開聲明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被獎勵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但是,懸賞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下提供的。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