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員工被辭退是否有賠償,要看辭退的原因和方式。有以下三種情況:第壹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定事由解除勞動關系且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應當支付兩個月的工資。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第三種情況,勞動者處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