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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就要加強執法監督。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其職能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職責的形式設定其對外的行政權力,分解執法的職責和任務,明確相關執法機關、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以監督和考核為手段,從而形成行政主體自律、救濟和預防的各種制度的總和。

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具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範以及糾正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督促的活動。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加強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壹是加強執法規範化,落實具體環節,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加強政務公開,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監督機制不斷完善,暢通了社會各界對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見的反饋渠道,增強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加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強化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規範企業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加快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轉移,杜絕多層多點執法。

科學劃分執法權限,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是完善執法體制、提高監管效率的基礎。根據各級政府的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的需要,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執法領域和重點,發揮各自優勢。壹般來說,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涉及全國統壹市場規劃和管理的事項,都應接受中央政府部門的統壹監管,以維護全國統壹市場和經濟安全。

法律依據:

《建設法治政府實施綱要》(2015-2020)第壹條

(3)基本原則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的主體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從中國實際出發,堅持依憲行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把建設法治政府與建設創新型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結合起來。

(4)計量標準

政府職能全面依法履行,依法行政制度完備,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憲法法律嚴格公正實施,行政權力規範透明,人民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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