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頭銜、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網絡暴力不是壹個法律概念,現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指導性文件中缺乏對網絡暴力概念內涵和外延的規定,也缺乏列舉的規範方法。對於監管者和網絡平臺來說,因為害怕影響社會監督,壹開始就阻止輿論已經來不及了,等到發現網絡風暴的瀑布效應,再發文制止也來不及了。對於司法機關來說,網絡暴力沒有法律定義,只能以是否符合侵權或犯罪的構成要件來回應當事人提出的關切。在辦案實踐中,我國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網絡暴力進行規制,法律內涵不明確。因此容易造成立案難、取證難、受害者陷入維權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4條互聯網用戶、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