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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死亡賠償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賠償金,是指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由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標準向死者家屬支付的壹定數額的賠償金。那麽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呢?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死亡賠償規定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二、死亡賠償金相關知識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采用“死亡賠償金”的稱謂,而司法解釋第17條采用“死亡賠償金”的稱謂,導致同壹司法解釋存在不壹致的問題。2.我國的壹些法律法規中已經規定了死亡賠償,但由於不統壹,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不利於保護相關賠償權利人,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作出了新的規定,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應當準確把握死亡賠償金。3.“死亡賠償金”或慰問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補償。生命本身不能也不需要用金錢來計算,而是安慰逝者的至親。因此,有必要進壹步探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以上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關於死亡賠償的規定介紹。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是,對於六歲或八歲以上的兒童,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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