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章和合同章有兩個區別,即:
(1)他們的管理部門不壹樣。公司合同章的管理部門壹般為法律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壹般為公司綜合管理部;
(2)使用範圍和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的簽訂。公章有代表公司的作用。除了簽訂合同,還可以涉及公司的壹切事務,如文件、通知、證書等,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公章和合同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
1.公章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之外,還可以涉及公司的文件、通知、證書等壹切事務,具有行政管理功能。是單位處理內外事務的印章,加蓋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章是專門用於簽訂合同的印章,在簽訂合同時與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2.從法律上講,公司公章和公司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效力上沒有區別,但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直接生效,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合同套期保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