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尊女卑的道德觀念。並且在婚姻習俗中,普遍認為女性需要嫁入男方家,兒子往往以父母家為主體,所以養兒防老成為必然選擇,這壹點得到了進壹步強化。
“重男輕女”思潮。
在當代,這種落後的觀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性收入和地位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緩解和改變。但是,改變壹個根深蒂固的觀念,絕不可能壹蹴而就。如果壹個女人不小心嫁給了壹個重男輕女的家庭,小到婆媳矛盾,甚至會傷害她的身心健康。
現實生活中,很多長輩還是執著於此。
“重男輕女”的觀念是,如果媳婦第壹胎生女兒,公婆要麽把自己的不開心寫在臉上,對媳婦的態度急轉直下,要麽督促兒子再生壹個,但不會太考慮她的身體狀況。我們知道的壹個比較奇葩的案例是,夫妻二人生了壹個女兒,丈夫因為嚴重的重男輕女,私自收養了壹個男孩。這種做法不僅引起了激烈的家庭矛盾,而且收養程序本身也是違法的。
面對這些社會問題,我們的法律制度壹直在努力實現男女平等。那麽法律對“重男輕女”有哪些規定,如何約束和引導這種觀念呢?
1,憲法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第4
八
第10條特別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它進壹步強調,國家保護婦女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2.在婚姻和家庭方面,《民法典》第1條
055
第10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號
062
第10條規定,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此外,在女性生育權保護方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妻子擅自終止妊娠,男方也無權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要求賠償。這意味著任何人都不能強迫或威脅女性生育二胎,自然也不能以重男輕女為由侵犯其生育權。
3、在繼承方面,《民法典》第壹條
1126
第10條明確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條
2
條款規定,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這是法律對後代禁止“重男輕女”最直接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了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精神,對婦女權益保障作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對弘揚正確的價值觀和性別觀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傾向於摒棄“重男輕女”的落後觀念,試圖通過具體的規定來引導人們樹立男女平等的正確價值觀。
但人們心中的偏見是壹座大山。法律可以規範人的行為,但不能規範人的思想。“重男輕女”的觀念依然存在,這是經濟發展水平、教育水平、社會習俗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需要我們共同努力,從思想層面引導和改變這種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