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擴展數據: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克制執法和自由裁量執法、依職權執法和依申請執法、強制執法和非強制執法。
從體制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執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執法、行政機關委托的社會組織執法。
約束性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約束的程度不同,分為約束性行政執法和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約束性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對需要實施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存在隨意處置的執法行為;
法律法規中的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執法者在範圍、方式、數額上可以有壹定的選擇。克制和謹慎是相對的。比如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條件和稅額壹般沒有彈性空間,但治安管理處罰有壹定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相對於那種沒有任何種類和範圍規定的“可罰”,後者顯然屬於執法。行政執法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由裁量的。
自由裁量權也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執法引發的行政訴訟也難以判決。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的主動權,是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任務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