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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關系中受益人的指定是什麽?

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益人由設立信托的委托人決定。

信托的受益人是:

1.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委托人可以是同壹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唯壹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是同壹信托的唯壹受益人;

3.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撤銷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托成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受益人有嚴重侵害;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終止信托。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撤銷、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辭職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終止:

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2.信托的存在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4.信托當事人協商壹致;

5.信任被撤銷;

6.信托被取消。

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信托文件指定的人所有;信托文件沒有規定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1,受益人或其繼承人;

2.委托人或他的繼承人。

法律依據:《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信托基金管理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信托基金的管理、使用、處置和收入;

(二)信托資金的比例;

(三)使用信托資金最多的十大項目;

(四)信托執行經理變更的說明;

(五)信托資金運用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

(六)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財產、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案件。

(七)信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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