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外賣案件分析
1.本案中,周先生作為民事主體,點外賣是其正常的民事活動之壹,該行為明顯沒有違反法律,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第二,即使周先生點了變態辣蛋撻,那也是他的個人行為,他點的外賣是給自己的,不是給別人的。實質上是周先生基於自己的寬容而做出的正常的民事行為。雖然熊海子因為吃蛋撻進了醫院。但是周先生不是故意給他的,周先生也沒有預見到外賣會被偷。所以熊海子偷吃蛋撻與周先生點此蛋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周先生不存在過錯,不必為此承擔侵權責任。即使周先生事先知道外賣肯定會被偷,那麽他提前點了異常辣的食物作為預防措施,其目的也是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個行為是完全合法的,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周先生都不需要對熊海子所受到的傷害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熊海子的父母未盡到對熊海子的監護責任,致使周先生受到熊海子的財產損失,故周先生有權向其要求賠償。
四、盜竊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且本案中,周先生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熊海子多次盜竊外賣。如果只是壹兩次,可以說明孩子不懂事,但這麽多次,只能說明家長默許了熊海子偷外賣的行為,與監護人教育被監護人的義務背道而馳。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相關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合法權益;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關愛被監護人;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