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背景音樂收費制度在國外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我們國家是進入新世紀以後才關註這個問題的。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和著作權人權利意識的提高,音樂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費的晚餐”。音樂版權的範圍更廣,權利保護更嚴格。
運營商在使用背景音樂時,是否需要取得相應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後者支付許可費?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了解運營商使用背景音樂的性質。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經營者播放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主要涉及作品財產權中的表演權。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表演”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公開復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基於表演的定義,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當眾唱歌、演奏音樂、表演戲劇、朗誦詩詞歌賦等。二是借助技術設備,以音頻或視頻的形式在公共場合播放、展示作品,也稱機械表演。
經營者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顯然屬於機械表演,所以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必須事先取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向後者支付許可費,才能將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
總結:其實光靠機械表演不足以構成侵權,因為法律既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也限制著作權人行使權利,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壹。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播放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僅用於個人欣賞的,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也不需要支付相應的許可費用。
運營商播放背景音樂屬於合理使用嗎?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對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中“個人”壹詞的理解:“個人”在這裏實際上是指使用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的單個自然人,推而廣之,也包括這個自然人所屬的家庭。
超市播放背景音樂時,其音樂作品的主體不是超市內負責播放音樂的超市員工,而是作為法人的超市。音樂服務的對象不是播放音樂的超市員工,也不是作為法人的超市,而是每天進入超市消費購物的不特定消費群體。因此,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超市播放背景音樂,超市必須取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向後者支付許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