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由於生產和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並征得工會同意。但是,加班不是無限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延長工作時間壹到三個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無理拖欠勞動者工資;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