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法律是在隋朝皇帝法的基礎上制定的,隋朝的法律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梳理了壹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對社會關系的各個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它是唐代以前中國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成為宋元明清時期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的代表。就法律而言,宋代的《宋刑法典》不過是唐律的翻版。元代《致遠新格》二十條與《唐律》九條相同,其余八條意見、十惡、官制均沿襲《唐律》。明代的《大明法》和清代的《大清法》都受到了唐律的影響。
大寶元年(761),日本文武天皇制定了《大寶法》,共6卷,12條。條文的標題和順序與唐朝相同,法律的內容也差不多。韓國的高麗法不僅在內容體系上與唐律相同,而且在刑名種類、特權階層的優惠條款等內容上也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法也是仿照唐律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