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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施工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如下

與施工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有:

1、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3.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後,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

註冊執業人員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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