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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無法隱瞞的疾病

法律分析:

以下疾病不能在婚前隱瞞:

1,重度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

2.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即癡呆;

3、在發病時患有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療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

4.癱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無論是否隱瞞,都不能以婚前有精神疾病或家族遺傳性精神疾病作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民法典規定的離婚之所以是“感情確已破裂”,是因為配偶患有精神疾病,離婚的理由可以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衍生問題:

隱瞞精神病結婚合法嗎?

1.精神病人隱瞞病情,婚前結婚,是違法的。雖然我國最新民法典刪除了重大疾病患者禁止結婚的規定;

2.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未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3.請求解除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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